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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孔义犯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孔*犯行贿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汝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孔*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付孔*以第一起10万元是为朋友帮忙,没有谋取不正当理由,第二起只有20万元且系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均不应认定为行贿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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