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崔*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与被告崔*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崔**。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双方没有共同语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于2014年3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女儿崔**现随原告生活。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崔**原告要求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500元/月。

被告辩称

被告崔*甲口头辩称:原告要求离婚,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姜*与被告崔*甲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崔*乙,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4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其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女,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生活,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如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还是有和好共同生活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姜*与被告崔*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