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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职华盈、王**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职华*、王**、李**与被上诉人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胡**于2014年3月5日向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职华*将位于获嘉县城区东华巷75号院16号楼1单元5楼9号房屋返还胡**;确认职华*与王**、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李**从胡**的房屋中搬出。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4)获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职华*、王**、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职华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王**、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分别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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