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第**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第**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10元,减半收取63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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