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五**(五冶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建总建**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建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