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五冶**限公司与林州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五**(五冶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建总建**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建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