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勇诉被告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勇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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