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司转、佟**等与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司转、佟**、佟**、佟**诉被告王**、第三人许昌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产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司转、佟**、佟**、佟**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许**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司转、佟**、佟**、佟宏伟起诉称,2003年,许**产公司与佟**(2014年7月31日病逝)存在借贷关系。2007年9月4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将许**产公司开发的二号商服楼南起1-8间上下两层共16间作抵押,如到期不还款,抵押房产归佟**所有。后许**产公司不能还款,于2012年6月10日与佟**签订《还款协议》将二号楼商服楼北起第5、6、7、8间上下两层作价1184000元抵债给佟**,并向原房屋租赁户下发了通知,明确告知房屋已经出售给佟**,租房协议到期后同佟**签订租房协议。2013年12月5日,许**裁委作出的许仲裁字(2013)第20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许昌市**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将许字第0801008223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商服2#楼南起第三、四、五间房屋完整交付给申请人王**,并协助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4年3月19日,许昌**民法院在办理申请人王**申请执行许**裁委作出的许仲裁字(2013)第20号裁决书张贴了公告。2014年3月21日,佟**向许昌**民法院提出异议书。2015年1月9日,佟**病故后其家人向许昌**民法院(2014)许**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4)许**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撤销许仲裁字(2013)第20号裁决书;确认原告购买许**产公司二号商服楼北起第5、6、7、8上下两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具备起诉条件之一:案外人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本案,已有生效的仲裁书将房屋确权给王**,案外人司转等人的诉讼请求与原仲裁书有关,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起诉条件,故驳回起诉。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司转、佟**、佟**、佟宏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司转、佟**、佟**、佟**。

如不服本判决,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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