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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水见因与嵩县**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水见因与被上诉**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雷水见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雷水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雷水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雷水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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