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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王**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1987年,原告与丈夫(已故)建有堂屋五间,建房时被告年仅12岁。被告在海运公司当船长,年薪80万元。现原告66岁,体弱多病,除村里每月发60元生活费外,无其他经济来源,被告对原告生活不闻不问,2015年正月14日,被告将原告现居住房屋及大门、厕所损坏,还将原告的养老房2间锁住。现要求被告每年支付赡养费5000元、吃药费用3000元及以后的住院医疗费,并将原告房屋、大门、厕所恢复原状,腾出锁住的养老房2间。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有足够的生活来源,且身体健康,原告要求的医疗费未发生,不应支持,且赡养费和医疗费应由原告的五个子女共同承担,被告没有将原告的房屋、大门、厕所损坏。被告自幼在原告称的2间养老房内长大,且娶妻在内,原告现住房屋3间足够,不同意腾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丈夫已故。原告有子女五个,长女王**、次女王庆如、三女王换芳、四女王彩萍,长子王**,现均已成年。1987年,原告建有堂屋五间,现居住西头3间,被告占有东头两间。原告除村委会每月补助60元生活补贴外无其他经济来源。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被告作为人子,理应对原告生活起居尽赡养义务,因原告有子女五个,故其要求的赡养费和以后的医疗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费用的五分之一。原告主张的堂屋东屋两间系养老房要求被告腾出,因堂屋西屋三间系原告的养老房,且被告一直在东屋两间居住,故原告要求被告腾出堂屋东屋两间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居住的堂屋西屋三间、大门、厕所被损坏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交的照片、调解协议及被告提交的辞职报告因与本案无关联,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于判决书生效后每年的7月1日给付原告袁**赡养费1288元;

二、原告日后的医疗费由被告承担五分之一;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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