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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偃师市顾县镇回龙湾第八村民组诉被告刘**、第三人杨现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偃师市顾县镇回龙湾第八村民组诉被告刘**、第三人杨现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偃师市顾县镇回龙湾第八村民组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第三人杨现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偃师市顾县镇回龙湾第八村民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偃师市顾县镇回龙湾第八村民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偃师市顾县镇回龙湾第八村民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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