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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汝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温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全部案卷,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5)汝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汝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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