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飞不服汝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飞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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