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诉被告房明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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