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丁**,上诉人新安县化肥厂破产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万基**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与丁**的委托代理人任**,上诉人新安县化肥厂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张**、周*,被上诉人万**司委托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