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诉被告刘*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甲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刘*甲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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