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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与张**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晁**与被告张**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晁**及委托代理人于存*、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晁**(反诉被告)诉称,2011年11月25日晁**代表工人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工人对被告建设的郏县小西湖菜市场西南角一栋居民楼进行施工,原告工人对该工程进行了施工,于2012年8月施工完毕,后在被告家算账,被告还下欠工人工资85000元,但被告对下欠的85000元一直未予支付。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筑施工报酬85000元,并从2012年8月份起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反诉原告)辩称,1、原被告之间没有真正在一起清算,被告也不欠原告工资;2、原告没有按图纸施工,属违约行为;3、原告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仍然属于违约行为;4、被告反诉原告共欠被告的飘窗空调架等施工费用52000元,护坡施工费用8000元,原告应当返还给被告领工的工资款15000元,由于原告违约超过工期损失10000元,柱子打歪造成损失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5日张建*作为甲方,晁**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甲方:张建*乙方:工人代表晁**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后,为规范双方行为特订如下协议:甲方将郏县小西湖菜市场西南角一栋居民住宅楼的建设工程承包给乙方,共八层(含地下室一层,地上七层)。承包方式:乙方只包清工不包料,本工程所有机械设备工具、用具由甲方自行购买并看管和运送,乙方不对原材料的质量问题负责,乙方人员应认真按图施工,做到人过场清,不得人为浪费和损坏原材料及工具。乙方应服从甲方和监理人员管理。(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塔吊设施,混凝土基础和一层框架部分使用商品混凝土,费用由甲方负责。)承包范围:乙方负责基础至主体封顶及内外粉刷和散水以内工程,乙方不负责以下项目:外架防护的搭拆,楼梯焊栏杆、扶手安装、油漆、室内瓷砖、地板砖、水电、防护、屋面防水、隔热瓦或广场砖、外墙保温、内外墙瓷砖涂料、门框、门窗安装、原料工具、机械运送装卸与看管和正常维修等不属于乙方承包范围。乙方必须有专业的抓技术的负责人。承包价格:地下室按一层面积计算,阳台满算,测量面积按外墙边到外墙计算面积(注:顶层第七层如不上楼板按0.7层计算面积,如上楼板按一层楼计算面积),每平方按155元计算,共平方,合计元,其中一层东部为框架结构每平方按200元计算,共平方,合计元,总计元。甲方若用乙方杂工,大工每天按105元/天,小工每天按85元/年。付款办法:甲方应保证乙方工人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生活费及平时借支费用。严格按进度付款。基础完工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总价款的60%,甲方应分次每层按工程款的8%付款,主体结束后甲方付够乙方工程总价款的70%。内粉结束甲方付给乙方工程工程总价款的15%,外粉结束后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款的10%,剩余5%等甲方验收质量合格后半个月内全部付给乙方。甲方不能扣留乙方任何押金和维修金。甲方职责:……。乙方职责:…….。安全:…..。工期:自2011年月日开始,有效期180天完工。如出现工具维修和材料延误及天气原因,工期顺延。注:本楼房共四个单元,现施工三个单元,(其中东南部一个单元现未开挖施工,不包括本合同,明年施工时价格另议),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甲方签字:张建*乙方:工人代表晁**。2011年11月25日。该合同签订后,晁**带领工人进行施工,施工的总面积经双方确定为5230平方,(其中:1、框架结构晁**称:面积为:213.1平方,每平方200元)。张建*称:(框架结构207平方,每平方200元)。2、(砖混结构面积晁**称5017平方,每平方155元),张建*称(砖混结构面积5023平方,每平方155元)。针对张建*所说的框架结构及砖混结构面积及价款,经询问晁**,晁**认同张建*所述数据。因此工程总面积及价款确定为:框架41400元(207平方×200元/每平方);砖混778565元(5023平方×155元/每平方)。上述工程合计价款为:819965元。该工程晁**称2012年8月施工完毕。在施工过程中,晁**在张建*处预支工程款给张建*打有收条,内容为:

①、收到条,今收到郏县工地张**经理工资款伍*圆整。(小写5000元)晁毫伟2011年10月14号。

②、收到条,今收到郏县工地张**经理工资款壹万圆整。(小写10000元)晁毫*,2011年10月20号。

③、收到条,今收到郏县工地张**工人借支款壹万圆整。(10000元)朱书来,2011年10月31号。

④、今收到郏县工地张**经理工人借支伍仟园整。(小写5000元)晁毫*,2011年11月8号。

⑤、今收到张**工资款伍仟园整其中保险已交2000元。(小写5000元)晁毫*,2011年11月11号。

⑥、今收到张**工资款壹万伍仟园整(小写15000元)晁毫*,2011年11月16号。

⑦今收到张**工资款壹万园整(小写10000元)晁毫*,2011年11月26号。

⑧、今收到张**工资款壹万园整(小写10000元)晁毫*,2011年12月7号。

⑨今收到张**工资款贰万园整(小写20000元)晁毫*,2011年12月8号。

⑩、今收到张**工资款叁万伍仟园整(小写35000元)晁毫*,2011年12月19号。

⑾、今收到张**经理工资款贰**(小写20000元)晁毫*,2011年12月31号。

⑿、今收到张**经理工资款柒万园整(小写70000元)晁毫伟,2012年元月16号。

⒀、今收到张**经理工资款拾捌万伍仟元整(小写185000元三次共计)晁毫伟,塔吊司机款已清完2012年2月4号。

⒁、今收到张**前经建峰经理手2次共肆万伍仟圆整(45000元)晁毫伟,2012年元月18号。

⒂、今收到张**经理工资款壹**(小写10000元)晁毫伟。2012年2月20号。

⒃、今收到张**经理工资款壹**(小写10000元)晁毫伟,2012年3月4号。

⒄、今收到张**经理工资款伍**(包括内粉三万在内小写¥50000元)晁毫*2012年3月7日号。该条据晁毫*称,他只领到20000元其余30000元是张**扣除他儿子干的内粉工程款,对该说法张**说属实。

⒅、今收到张**经理工资款拾壹万园整(含外粉贰万圆.内粉肆*圆)(小*¥:110000元)晁毫*2012年4月3号。该条据晁毫*称,他只领到70000元其余40000元是张**扣除他儿子干的内粉工程款,对该说法张**说属实。

⒆、今收到张**经理工资款贰**(小写¥20000元)晁毫*,2012年12月12号。上述晁毫*在张**处领工程款实际为:575000元。

⒇、证明小西湖内粉+杂工总计164000元,(大写壹**仟园整)晁毫*,2012年7月8号。针对该证明条晁毫*称,这164000元,是本人与张**两人在建军家算的内粉和本人没干的杂工工资及拉张**的方木和塔吊司机的工资总账。(其中门前台阶和杂工是152000元,拉张**的方木8500元,塔吊司机工资3500元)共计:164000元。对该164000元张**认可总价款对,称内容不对。张**对晁毫*称152000元证明条中含扣除张**之子的70000元不予认可。称这164000元是拉他的方木及竹胶板12500元,塔吊司机工资4500元,杂工16560元加上内外粉共计233933元。证明条164000元已将70000元扣除。

诉讼中张**反诉称,晁毫伟飘窗、空调架工程未作,应从总工程量内扣除价款52000元。护坡工程返工应扣除8000元,原告超工期应扣除10000元,张**给晁毫伟领工3个月晁毫伟应支工资15000元。该反诉请求,张**未缴纳反诉费。

诉讼中晁毫伟称:增加一层框架及搭安全通道工程量,应加款3000元,张**不认可,且无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晁**提供的建房图纸、合同、自制工程清算单。张**提供的合同,图纸,晁**所写收到条,证明条、经朱书来所写收到条1张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属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张**与晁**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均无异议。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承包给晁**的工程总面积经双方确认为5230平方。其中:(框架207平方,每平方200元)即:207平方×200元/平方=41400元。(砖混结构5023平方,每平方155元)5023平方×155元/每平方=778565元。上述工程款总计为:(框架41400元+砖混结构778565元)=819965元,该总工程款819965元扣除已支付的575000元,剩余244965元。扣除证明条含的内粉、杂工、塔吊工资,及张**方木等164000元,即:80965元。该款有合法依据张**应予支付。本案双方所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对于164000元证明条中是否包含张**之子的工钱70000元,本院认为晁**书写的证明条是对整个工程全部内粉及杂工工资和拉张**的方木以及塔吊司机工资的总账,其中应涵盖已支付张**儿子的70000元。因此,应在剩余款244965元中扣除164000元,下余80965元张**应予支付晁**。关于晁**称:增加一层框架及搭安全通道工程量,加款3000元,张**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晁**请求的欠款利息,因双方因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反诉请求晁**飘窗、空调架工程未作,护坡工程返工,超工期及张**本人给晁**领工3个月的工资,因未缴纳反诉费,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晁**工程款80965元;

二、驳回晁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原告晁**负担91.4元,张**负担18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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