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化管理局、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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