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化管理局、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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