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郏县支行与谷**、马**、王**、马**、吴**、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司郏县支行与谷**、马**、王**、马**、吴**、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司郏县支行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司郏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中国邮**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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