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诉被告神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平顶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07元,减半收取43603.5元,由平顶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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