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布*、李**、河南**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布*、李**、河南**限公司申请再审称,(2013)红民一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程序违法,剥夺了再审申请人上诉的权利。并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违法,再审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意见称,一审法院没有剥夺再审申请人的上诉权利,再审申请人河南**限公司系新乡**限公司的开办人和实际的控股人,被申请人系新乡**限公司的员工,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红民一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亦无不当之处。综上,刘*、布*、李**、河南**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布*、李**、河南**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