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迁安首**限公司诉被告新乡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首**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迁安首**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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