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迁安首**限公司与新乡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迁安首**限公司诉被告新乡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首**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迁安首**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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