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6月份自由恋爱认识,1999年6月6日在濮阳县柳屯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感情不算太好。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冲突,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都很好,婚前感情可以,婚后感情也一直很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6月份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6月6日在濮阳县柳屯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能就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坚持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