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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21日以案情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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