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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海军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海军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海军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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