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海军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海军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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