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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甲诉被告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宗*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4月29日在濮阳市华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9月1日婚生一子郭某乙,2012年6月27日婚生一女郭**。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太大,经常发生冲突,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说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4月29日在濮阳市华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9月1日婚生一子郭某乙,2012年6月27日婚生一女郭**。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双方有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婚姻生活中,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增强家庭责任感,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理解与支持,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并按规定在递交上诉状的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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