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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赵**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赵**一审中未经刘**同意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刘**返还投资资金18万元,原审法院未另行指定举证期限,程序不当。赵**与刘**之间的合伙未经清算,刘**应否返还赵**投资资金18万元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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