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诉被告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香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许**与被告吕**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中国农**限公司辉县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乡中心支公司与李**、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新乡凯来大浪淘**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冯*等与汪*、周口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鹤壁市**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岳**、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被告常**、被告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辉县市**有限公司、辉县**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秦**、天安财产**乡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