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辉**料有限公司、县市万鑫**公司、河南省中国中部崛起促进会、河南省中国中部崛起促进会企业投资交流中心辉县工作处、高*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根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根撤回起诉。_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