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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郭**、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郭**、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张**于2013年7月12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与被告郭**于2000年11月13日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郭**立即协助张**办理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小区8号楼3单元6层12号房产过户手续;3.郭**赔偿张**因迟延过户造成交易税增加18%的经济损失。原审第三人韩**于2013年9月6日申请参加诉讼,并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张**、郭**于2000年11月l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张**返还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小区8号楼3单元6层12号房屋。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3)安**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郭**、被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安**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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