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对被告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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