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河南省**有限公司、杨*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朱*国与被告河**药有限公司、杨**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告河**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管辖权在新乡县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欠款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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