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河南**限公司、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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