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50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周**,被上诉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2元,退还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