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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50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周**,被上诉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2元,退还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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