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发展中心诉被告王**、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发展中心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王**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发展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市**发展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业发展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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