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120元,共计人民币247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