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玛瑙诉被告徐**、洛阳**限公司、中国人寿财**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玛瑙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玛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0.5元,由原告任玛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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