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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王**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的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王**于2015年11月18日自愿撤回对李**的起诉和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王**作为原审原告撤回对李**的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基础,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撤回对李**的起诉。

三、准许王**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19元,减半收取12510元,由王**负担;二审受理费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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