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元诉林州八**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元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_
案件受理费1387元,减半收取693.5元,由原告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