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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民医院诉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民医院诉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州**民医院于2016年3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汝州**民医院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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