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民医院诉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州**民医院于2016年3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汝州**民医院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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