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卫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季世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卫辉**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卫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卫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卫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