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牛金锁与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牛**与被告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金锁撤回对被告李**、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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