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牛**与被告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金锁撤回对被告李**、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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