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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