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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河南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河南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郑州**族区,因此,郑州**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郑州市二七区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市**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中**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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