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崔*乙、第三人崔*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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