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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上诉人河南华**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上诉人河南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李**于2011年4月14日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其与华**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华**司按日15000元支付违约金至合同解除;3、赔偿案涉工程返工修复费用及其他损失共计2340142.02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2011)封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华**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4元,河南华**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8元,分别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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