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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车某甲等人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5)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车*甲、朱某某、车*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常**、芦晓巧,被告人车*甲,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朱**,被告人车*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车*甲以提供赌博机答案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某、李**骗至新乡市红旗区牧野路与金穗大道交叉口南边宏祥茶庄地下室被告人杨某某、车*甲、朱某某开设的百胜电玩城玩赌博机,期间杨某某、车*甲、车*乙、朱某某等人以刘某某、李**作弊为由对二人进行殴打,并以报警相挟胁向被害人索要钱财,6月25日早上7时许,刘某某让其亲属给被告人杨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汇款10000元,被害人李**通过支付宝转款5000元(后李**取消转款)。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某某、车*甲、朱某某、车*乙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现场图、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钮某某、张*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李**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车*甲、朱某某、车*乙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车*甲、朱某某、车*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车*甲有前科,应从重处罚。其中存在敲诈未遂,且案发后,四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车*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望从轻处罚。提供了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受害人存在过错;2、被告人杨某某属于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3、有五千元没有得到,应认定为未遂;4、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5、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6、被告人系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提供了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3、被告人系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适用缓刑。提供了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

被告人车*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望从轻处罚。提供了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车*甲与被告人杨某某预谋,以提供赌博机答案为由,将事先通过被告人车*甲QQ信息联系的被害人刘某某、李**骗至新乡市红旗区牧野路与金穗大道交叉口南边宏祥茶庄地下室被告人杨某某、车*甲、朱某某开设的百胜电玩城玩赌博机,期间杨某某、车*甲、车*乙、朱某某等人以刘某某、李**作弊为由对二人进行殴打,并以报警相挟胁向被害人索要钱财,6月25日早上7时许,刘某某让其亲属给被告人杨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汇款10000元,被害人李**通过支付宝转款5000元(后李**取消转款)。

另查明,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车*甲、朱某某、车*乙与被害人刘某某、李**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杨某某、车*甲、朱某某、车*乙退赔被害人刘某某、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照片、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车*甲、朱某某、车*乙个人基本情况。

2、前科证明及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车*乙、朱某某之前无犯罪记录。被告人车*甲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3、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

4、搜查扣押文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对涉案百胜游戏厅进行搜查和扣押情况。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车*乙系抓获到案。被告人车*甲系投案自首。

6、租房协议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与钮某某签订租房协议用于开办百胜游戏厅。

7、情况说明及中兴手机照片证实游戏厅内安装监控的房间内发现一部黑色ZTE中兴手机,该手机通话记录中,7月1日拨出的号码18638137513为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号码,该部手机显示的时间与北京时间存在较大差异。

8、王某某手机QQ聊天记录证实网名为“愿你安好”的人让王某某趁百胜游戏厅内无人时偷装作弊软件。

9、机主信息及通话记录证实杨某某号码15090468157电话通话记录情况。

10、杨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封丘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第一分社卡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6月25日转账人车中杰转入杨某某卡内10000元。

11、被害人受伤照片及诊断证明证实案发后,刘某某、李**、王某某被殴打受伤并在新乡**属医院治疗。

12、汇款凭证证实2015年6月25日刘某某向杨某某农村信用社金燕卡汇款10000元。

13、接处警综合单证实2015年6月24日20:58:57分110报警中心接13730093091报警电话,称福美大酒店向南200米打架斗殴。

14、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对涉案银行卡、现金、车辆等作案工具的扣押及发还情况。

15、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某辨认出车*甲是自称游戏厅老板的人并且让其写出欠条的人,朱**系骗他来游戏厅安装作弊设备的人;刘某某辨认出杨某某、朱某某、车*甲、车*乙、朱**是对其进行殴打并敲诈其钱财的人;李某某辨认出杨某某、朱某某、车*甲、车*乙、朱**是对其进行殴打并敲诈其钱财的人。

16、证人张*证言证实2015年8月11日凌晨6时许,其老公王某某打来的电话称其在游戏厅被别人逮住,人家打他,并且人家要三万块钱,让其赶快过去,后就把电话挂了,其把电话打过去,王某某在电话里说话吞吞吐吐,好象是有什么话不敢说,并说其在新乡市金穗大道具体哪一点其也没有听清,后就又把电话挂了,其就打电话了报警。并证实其老公会修电动葫芦、游戏机,以前在开锁公司干过。

17、证人钮某某证言其将宏祥茶庄下面的地下室转租给了一个叫杨某某的人,杨某某用于经营百胜电玩城,大概已有两、三个月的时间,租金一个月3000元。有三个年轻男子经常来游戏厅找杨某某,都是封丘人,具体叫什么其不清楚。

1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29日,一个QQ名为“愿你安好”的人让其来新乡换赌博机遥控,后其来到新乡和对方见了面,对方称其是游戏厅的服务员,可以给其安排好机会把老板的遥控器换掉,不会亏他。8月11日凌晨4点的时候,对方说给其创造3个小时时间让其换遥控器,其进到游戏厅里面,开始换赌博机的遥控器,刚拆开把线剪断,正准备换的时候,冲进来五个人,其中没有和其联系的那个。后对方对其一顿毒打,说其盗窃了五万元钱,然后强迫其写事情经过,如果不同意就把其打个半死。后其给老婆打电话送钱,其老婆就报警了。后他们还将其送到了派出所。并证实作弊器安装上去后机器是可以照常使用,作弊器的作用只是提前知道答案,不会破坏机器。

19、被害人刘某某、李**的陈述证实刘某某通过QQ信息联系了一名男子购买游戏设备信号接收器,2015年6月13日下午15时左右,刘某某和李**、彭*三人驾车来到百胜电玩城考察,当晚23时左右,彭*给户名为杨**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打了5300元,对方给了刘某某一台五星宏辉游戏机未来三口的结果,但后来玩儿的时候,其中的一口半被别人抢走了。14日上午10时左右,刘某某给那名男子打电话,最终以10000元要了十口结果,钱打到了户名为杨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这次玩儿的时候有警察来让服务员把游戏机全部关掉了。**某某要求退钱,对方答应给发一个近距离接收器发结果给他们。6月24日下午13时左右,刘某某和李**、彭*三人驾驶一辆奥迪Q7越野车到新乡,接收了游戏机的数据,并从那名男子处获得了五星宏辉游戏机未来一局100口的结果。等玩完第71口至第81口后*某某让服务员把10000分下了,服务员说老板没有现钱,需要等一会儿。两三分钟后,十来个男子问起怎么玩能赢到10000分,然后有五六名个男子用橡胶棒,凳子和PVC管打他们,打完后还拿手铐把二人铐在一起,并推上一辆白色长城牌越野车上,然后驾驶该车沿金穗大道到高速收费站的一个桥上面停下来。随后他们再次殴打二人,并让李**脱掉身上的衣服和鞋子站在雨中淋雨。后又并将二人拉到一个洗浴中心住下,派两个人看着他们。6月25日上午,刘某某让家人将一万元现金打到一张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卡,户名是杨某某。李**则通过支付宝向他们转了5000元(设置的是24小时到账),但在新乡火车站李**通过支付宝又把钱弄过来。**某某和李**坐火车回家了,到家以后*某某查了邮政储蓄银行卡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卡,户名都是杨某某,感觉被骗了。并证实杨某某和车*甲是领头的,其他的打手都是听他们俩个人的。并辨认出是车*甲把他们骗到了新乡,朱某某开白色长城哈弗H6型轿车拉他们去洗浴中心和高速桥底下,并让他们打欠条,拿橡胶棒打他俩。朱**在游戏厅拿板凳、橡胶棒和竹竿棍子打他们。车*乙拿橡胶棒、竹竿棍子在游戏厅打他俩,这个人还负责看守他们俩,当时二人去过三次游戏厅,这个人都在,而且这个人应该是游戏厅的服务员,负责给客人上分。

20、被告人车*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和杨某某、朱某某合开了百胜游戏厅,生意一直不好。2015年6月份左右,其在QQ群里看到一个河北人找游戏厅内部人合作,给赌博机装东西合伙赢钱,其就通过QQ联系了这个人,然后商量好合作分钱。后其将买来的主板插到了游戏厅的机器上,打算和对方将赢的钱对半分。但是后来对方不听话,其怕他们赢的太厉害不可收拾,就告诉了杨某某。第一次他们赢走了10000元左右,走过以后,按事先约定分给了其一半5000元左右,钱是汇到杨某某的卡上。又过了几天,河北的人来游戏厅玩,杨某某和朱某某发现他们可疑,对他们格外关注,河北的人没有赢钱就走了。过了几天,河北人又和其联系,并先给其打了9000元左右的钱,后在游戏厅玩时,被杨某某发现身上有电子接收器,就不让他们走了。他们承认自己作弊,外面还有同伙。后他们把这两个人拉到金穗大道东头高速桥下,朱某某有一个朋友打了那两个河北人,还让胖一点的那个人把衣服脱光了,在雨里淋雨。后来河北两人和他们商量说赔偿10000元,他们就带这两个人吃了饭,并将他们带去巴厘岛洗浴中心,后其就回店里了。第二天八九点,杨某某还让其去了牧野湖。朱某某是他们不让河北人走的时候才知道这个事。这10000元在杨某某的卡上一直没取出来,后来杨某某打架受伤了,用这些钱看的病。并证实2015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3点左右,其和杨某某、朱**、朱某某、车*乙在游戏厅,抓到了一个装给机器作弊器的人。他们教训了那个人一番并将其送到了派出所,但其和朱**没去派出所。后来才知道是朱**把那个人约过来的。

2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和朱某某、车*甲一起投资了游戏厅,游戏厅平时账目是车*甲管理,服务员是车*乙和朱建行。车*甲有一个关于赌博机的QQ群,车*甲说如果把人骗过来卖给他们假答案,买答案可以挣点钱,玩赌博机还能再输点,就可以多挣点钱。6月24日晚上,其和车*甲、朱某某、车*乙、还有几个朱某某的朋友在游戏厅,有两个人来玩赌博机,车*甲说那两个人玩赌博机的人作弊了,后他们就拿凳子和皮带打了他俩,和那两个人一起来的人开车跑了。后来他们把二人拉走了,其没有去,听说是拉到一个桥下,具体干了什么其不知道。后其和车*甲取得联系并到了洗浴中心,其和朱某某住一个房间,那两个外地人以及朱某某的两个朋友在他们房间对门住,当时车*甲没在那住,车*乙住了。第二天早上八、九点时,朱某某的一个朋友对其说,那两个人说愿意出一万元钱,其就把一张信用卡的银行卡号告诉他们,后他们从洗浴中心出来先到了牧野湖,在牧野湖查了查发现钱已经到账,就带那两个人吃过饭以后将他们送到火车站,并给了他们一人200元路费。10000元其取出来给车*甲了,全部放店里当日常开销,由车*甲管着帐。并证实其当时去移动公司办了三张移动电话卡,两张插到了游戏机里,另外一张放在店里,买过这些卡后都给车*甲了。黑色ZTE中兴手机是车*甲的,一直在游戏厅放着,没有人使用。2015年8月11凌晨4点左右,其和车*乙、胜*等人回百胜游戏厅,发现打不开门,后他们用力把门拉开发现店里边有一个人,这个人说在店里的游戏机上偷装机器。他们就用皮带打了那个人。那人说要跟他老婆打电话,赔他们钱,后他们就直接带着这个人来公安机关了。并证实其并不知道是谁让这个人来的。

2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6月份一天晚上19点左右,来了两个外地人,进店里玩,杨某某说这两个人作弊,让去问问他们,他们就用脚踢了他们几个,用凳子打了他们,其用拳头打的,车*乙、杨某某用凳子打的。后他们吃过饭开车带这两个人在附近洗浴中心住下了。第二天起来后,杨某某他们已经走了,其打车回了游戏厅。后来杨某某给车*甲打电话,让把游戏厅的POS机送到牧野湖,其和车*甲一起过去,杨**刷了卡确实10000元到账了,就给了那两人钱让他们坐火车走,这个时候大概是下午二、三点了。并证实2015年8月11日凌晨快三点,他们吃过饭回店里,发现门里面被反锁了,他们就用劲把门推开了,发现屋里有个男的,他说是来偷庄的(在游戏机上动手脚作弊),我们四个人就上去把他打了顿,拳头、橡胶棒和皮带打的,快六点的时候,他们开车把那个人拉到了公安局。

23、被告人车*乙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供述称2015年6月24日13时许,在游戏厅内殴打刘某某和李某某时其确实在场并参与。并证实2015年8月11日,他们还抓住了一个进游戏厅的人,并动手打了该男子,后他们将该男子送到了公安机关。

24、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车*甲、朱某某、车*乙退赔被害人刘某某、李**损失,一次性退赔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证据1-23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24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甲、杨某某、朱某某、车*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车*甲、杨某某、朱某某、车*乙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实施了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车*甲、杨某某、朱某某、车*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该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朱某某、车*乙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从轻处罚。其中,公诉机关指控的通过被害人李某某支付宝转款5000元的犯罪事实,该起犯罪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车*甲具有违法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车*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对四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车*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1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车*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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