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诉被告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贤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被告人高**、高**、高**、高**、高**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肖*与张**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河南省**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亿**有限公司与合肥**有限公司、定陶东江水电暖服务部、新乡市**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淮滨县**有限公司与新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李**、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胡**、杨**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车某甲等人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与河南省**有限公司、新乡**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代庆与赵**、左**、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