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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市花都支公司与温县**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花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温**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被上诉人中**司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豫HG6856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28日0时起至2015年9月27日24时止。2014年10月15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豫HG6856/豫H952T挂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其中豫HG6856牵引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豫H952T挂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均投保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4年10月16日0时起至2015年10月15日24时止。

2014年11月30日1时10分许,原告车辆驾驶员韩**驾驶豫HG6856/豫H952T挂半挂车在温县大**酒店路口与刘**驾驶的豫HU3788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第214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为施救车辆,原告支付三者车施救费4000元。三者车的车辆损失经交警部门委托焦作市**有限公司评估为5754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200元,支付车辆修理费57325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原告中**司投保车辆出险后及时合理地作出理赔。本案中原告中**司的事故车辆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中**司支付三者车的各项损失6352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余61525元在第三者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司63525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一审时所提交的报案记录上面显示事故发生于2014年11月30日,向我公司的报案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原告的报案时间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48小时,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到事故当时情况,依照合同约定,可以拒赔。同时,保险公司对于三者方车辆进行了拍照,三者方车辆受损严重,不可能存在原告所称的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其导致逃逸的事实非常清楚,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司机是否逃逸的事实,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向办案民警进行询问,以便查清本案事实。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中**司庭后书面答辩称,1、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应当作为认定该案基本事实的依据。事故发生在凌晨一时左右,驾驶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并驶离现场,并没有为了逃避交管部门对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实施故意行为,事故科已经做了必要详细的调查并据此做出事故认定书。答辩人在保险公司投有一百多万保险,如果确实知道有事故发生不可能冒着保险拒赔的风险逃离现场。2、答辩人并不存在延误报案。司机对事故发生没有感觉,正常驾驶车辆驶离现场,而后公安机关在调取相关证据后确定是答辩人的车辆后,马上给上诉人报案。3、答辩人的各项损失合理合法,并有相关证据佐证。交警部门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依职权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对三者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该车损鉴定存在违法之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1、事故发生后,我们向办案民警核实,被保险车辆负全部责任,是由于驾驶员驾车离开现场。2、本案三责方,根据一审原告提交的估价责任书,三责方的车辆主要是前部受损,根据常识应当是三责方车辆撞到被保险车辆上,没有其他证据认定的情况下,应当是同等责任。现在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逃逸致使我方承担全部责任,增加了我方的损失,且事故发生之后,超过48小时未向我公司报案,导致我公司无法核实第一现场的状况。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有权拒赔。

二审诉讼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予以理赔。经公安交警部门委托,相关合法评估机构对本案车辆损失等进行了评估,原审予以采信正确。公安交警部门并未认定中**司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认为中**司逃逸及迟延报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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