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洛阳市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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