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方诉被告王**、河南**限公司、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开庭,庭审中原告王*方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刘**与关**、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阳诉被告**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县**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市吉利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焦**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市吉利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江**、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卜**与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河南省嵩县明德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司**、洛阳驰**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与阳光财产**作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宪委、彭**与彭**、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